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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苏建建管〔2015〕227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我市将开展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程序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的资质换证。企业工商注册在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区、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的,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企业工商注册在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的,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对、汇总,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的资质换证。企业注册在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区、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张家港保税区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三)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企业注册在昆山市的,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苏建法〔2012〕569号)文件精神,由昆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证工作。
二、换证时间
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按《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及本通知要求申请换证。我市换证工作按相对集中、从高到低、分期分批、依次进行的原则进行,具体分阶段如下:
(一)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主要受理部级许可的资质换证。原劳务资质类别中模板作业、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资质可先行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进行换证。
(二)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主要受理省级许可的资质换证。
(三)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主要受理市级许可的资质换证。
三、换证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已有资质对照《省实施意见》规定的许可权限,分别向同一许可资质机关一次性全部提出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企业按原标准取得的资质必须完成换证后方可提出增项、升级申请。
(二)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三)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选择低于原资质等级向相应的许可机关申请换证。具体内容按《省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四)住建部取消的8项专业承包资质,原省住建厅8项专业承包资质,特种专业工程中桥梁伸缩缝安装、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外墙保温等专业承包资质不换证。特级资质、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不换证。
(五)已取得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资质证书副本未载明承包内容的,企业可根据实际从事业务及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承包内容申请换证。
(六)换证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主要人员信息须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信息系统读取,人员信息采集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0号)和《关于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执行。
(七)换证时企业主要人员社保按三个月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认真组织《规定》和《标准》的宣贯。要准确理解和掌握新规定、新标准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抓好行政审批人员和行政监管人员培训,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培训和指导,全面了解过渡期内相关政策和换证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把握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换证顺利实施。
(二)各建筑业企业应认真对照《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和省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切实考虑企业实际,做好换证前的主要人员信息采集、换证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分别向相应的许可机关申请换证。
(三)企业主要人员信息采集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采集基础信息不仅是本次换证工作的要求,也是今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审批的长期要求。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专业部门要充分认识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采集、审核,确保人员信息采集与换证工作协同推进。
(四)本通知中未明确的按部、省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电话65211520)、城建处(电话65113992)、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电话65237809)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4.《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苏建建管〔2015〕227号)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0号)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13日